面对铺天盖地的“广告”以及遍地可见的“网红店”。创业者联系以后,十分心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现理想与现实差距颇大。那么我们能都解除“加盟”呢?
相关法律规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2019年8月29日,A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xxx加盟合作合同》、《xxx合作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xx市xx区“xxx”餐饮加盟店项目,并许可乙方在湖南省内任一无代理的区域内开设第二家加盟店。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2019年8月29日,王某依据协议两次向A公司共计转账98000元,该款项包含品牌加盟费68000元、保证金10000元、管理费10000元、预付货款10000元。王某未接受A公司的培训及教材。A公司未向王某披露其经营资源状况、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状况、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被特许人及其经营情况等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2019年9月5日,王谋在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登记个体工商户xx区xxx店。王某取得工商登记后,特许经营合同主要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王某的店面未装修未开业。王某也未实际利用A公司任何经营资源。2019年9月11日,王某在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xx区xxx店。
2019年9月7日王某向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加盟费用98000元。
法院认为:
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要求解除涉案协议,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涉案协议未履行,故主张返还向A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98000元(加盟费68000元、保证金10000元、管理费10000元、预付货款1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面对“加盟合同”时,若因个人或者加盟商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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